|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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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药业(广州)有限公司 广东汇康药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海南泽荣医药有限公司 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海南泽荣医药有限公司返还广东汇康药业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上述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海南泽荣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经由广东汇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广东汇康药业有限公司同意由海南泽荣医药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广东汇康药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