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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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富利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台州劳保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20)吉0303民督3号 支付令 申请人:长春市台州劳保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苗景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富利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长春市台州劳保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其申请称:吉林富利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起向长春市台州劳保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劳保制品,至今共欠付货款52228元,并提交《企业对账函》予以证明。要求被申请人吉林富利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长春市台州劳保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222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吉林富利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长春市台州劳保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2228元。 申请费368.57元,由被申请人吉林富利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新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齐学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