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浮市金泽石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9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截至2020年7月20日止的利息为205830.85元,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上浮40%即按12.789%计算)给原告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云城区其廷玉石工艺店、云浮市金泽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62.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该款原告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云城区其廷玉石工艺店、云浮市金泽石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5-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