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浮市金泽石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9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截至2020年7月20日止的利息为205830.85元,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上浮40%即按12.789%计算)给原告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云城区其廷玉石工艺店、云浮市金泽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62.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该款原告广东云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云城区其廷玉石工艺店、云浮市金泽石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