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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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银阔商贸有限公司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隆化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5执240之85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隆化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5执异59号执行裁定; 三、不得执行隆化县康泰嘉园小区G座2单元1203、1204、1303、1304、1403、1404号房屋及地下室G座负一层8间地下室; 四、隆化县康泰嘉园小区G座2单元1203、1204、1303、1304、1403、1404号房屋及地下室G座负一层8间地下室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28477元,由被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