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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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孚嘉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40944.95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604647.95元货款的利息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6297元货款的利息自2021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0元,减半收取5105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125元,由被告南京孚嘉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