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0422018《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 二、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5078700.00元。 三、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原告***已付购房款5078700.00元的利息(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00.00元,由被告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