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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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东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东北有限公司货款108470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84709.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