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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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源市金泓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金泓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日给付原告***借款3,000,000.00元、利息780,000.00元及后续利息(以3,0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2020年1月1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金泓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日给付原告***借款2,380,0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2020年1月1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金泓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日给付原告***借款2,600,0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2020年1月1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四、被告***、***对判项一、二、三中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金泓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日给付原告***、***、***75,000.00元(律师代理费)。 六、被告***对判项五中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能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25.00元、保全费5000.00元、保全担保费14000.00元由被告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金泓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