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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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和利息1,882,867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24元,减半收取计22,16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