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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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唐山市丰润区佳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6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1311.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5元(已交纳),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佳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