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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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永春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拖欠本金472550.67,利息56759.18元,罚息(2019年11月8日前为6983.2元,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可就抵押财产被告***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北凯旋路与北兴路交汇兆丰凯旋明珠二期29号楼402号房(建筑面积为107.86平方米,丘地号为7-2/739-20402)行使抵押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0元,公告送达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