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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长春市金汇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342,000.00元及利息(以334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双辽市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阳光供热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佳鑫商厦有限公司、双辽市新物华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春市金汇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84.00元、保全费5,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4,010.00元,律师费代理费5,000.00元由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双辽市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阳光供热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佳鑫商厦有限公司、双辽市新物华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