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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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正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8794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正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8794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