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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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