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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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兴泰担保行业保障金运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2492081元及逾期利息81972.4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3日,此后利息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认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92元,由被告***、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