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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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1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为21992.91元,之后按年利率13.7025%*1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3元(原告已预交9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3元。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