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 二、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共计68538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40元,减半收取计5670元,由***负担5100元,由***、***、***、***负担5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4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负担3910元,由***、***、***、***负担4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