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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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东海星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吉安集装箱甩挂运输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运费443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637.36元。 二、被告青岛东海星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青岛东海星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不能履行部分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原告连云港吉安集装箱甩挂运输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536元,被告青岛东海星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承担1000元。(因该款原告已全部预交,该被告将应由其承担的1000元于给付上述运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青岛东海星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东海星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不能履行部分承担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36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上诉人须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