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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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平乐县平乐镇南洲居委会昭州大道54号滨江一品2栋1梯902号房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给付款项,如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递交上诉状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