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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支公司
广州市新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余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88366.22元范围内赔偿原告***88366.2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余下责任限额478422.78元范围内赔偿原告***63942.9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广州市新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11284.0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7元,减半收取计23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9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支公司负担1592元,被告***、被告广州市新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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