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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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口支行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2日起按照月息11.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孙连生已偿还的4415元利息应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