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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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徐州圣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五河县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圣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五河县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