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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永城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永城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5609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16元,现原告新疆永城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永城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永城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2020-01-11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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