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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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禹州市中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亿鑫兴农食品有限公司 许昌大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禹州市中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8万元及利息(利息为:以借款本金99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0000元;以借款本金997.9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以借款本金99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2020年4月29日,以借款本金99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到息止。); 二、被告***、***、***、河南亿鑫兴农食品有限公司、***、***、许昌大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830元,由被告禹州市中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河南亿鑫兴农食品有限公司、***、***、许昌大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