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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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6执恢861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情况,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0年3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伟先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刘东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尹蒙蒙 |
裁判日期 | 2021-03-27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