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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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00000元及以代偿款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为43333.33元); 二、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对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巢湖市房屋(产权证号:第××号),1601室、1604室、1622室房屋(产权证号:第××号),1611室、1612室、1621室房屋(产权证号:第××号),坐落于无为县石涧镇范庄行政村的不动产单元号为340225011013GB00002F00010001和340225011013GB00002F00020001的工业用地(原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石涧000116、无房005409)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合肥市博依棉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瑞铃棉业有限公司、巢湖市安诺鞋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市博依棉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瑞铃棉业有限公司、巢湖市安诺鞋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127元,由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1元,安徽省巢湖瑞安棉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博依棉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瑞铃棉业有限公司、巢湖市安诺鞋业有限公司、***、***、***、***、***、***、***、***、***负担47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