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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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州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付款项114700元及违约金11470元,合计12617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州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24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12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