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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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蓝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邦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58296.13元及违约金(258296.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20年8月2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蓝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邦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6338.33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蓝汇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徐州邦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5元,由原告徐州邦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545元,由被告***、安徽蓝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