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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楚雄亿丰义乌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上品城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签订的《西南义乌商品博览城商铺租赁合同》(楚雄奥特莱斯项目招商协议); 二、被告楚雄上品城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租赁的场地(楚雄市西南义乌商品博览城C1、C2、C3、D1、D2、D3、W5区域的第一层,D1、D3区域的第二层及D1、D2、D3、C3区域的第三层)返还给原告楚雄亿丰义乌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楚雄上品城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楚雄亿丰义乌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被告楚雄上品城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0元,由原告楚雄亿丰义乌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580元(已交),由被告楚雄上品城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720元(未交);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楚雄上品城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未交)。 以上应由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