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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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永兴源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胜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损失人民币97708.6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7000元,在死亡残疾赔偿项下赔偿36232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项下赔偿2000元,共计45232元,下余的52476.6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90%即47229.02元,由被告***赔偿10%即5247.67元。 经计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共应支付92461.0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给付原告***、***、***79708.69元,给付被告***12752.33元(已垫付18000元,扣除其应赔偿的5247.67元),上列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 逾期不履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