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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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51172.44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1634.60元; 三、原告***、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9928元; 四、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7元,由原告***、原告***负担205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2128元,由被告***、被告***负担2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