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05048.74元、截止2015年3月6日的贷款利息人民币53449.63元、罚息人民币48085.33元,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06583.7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该笔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5.84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