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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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苯板材料款27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欠款2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75%,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0,61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欠款2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75%,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欠款270,000元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9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