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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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 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森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裕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迪元兴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裕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四平市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4委三角综合楼的5处房屋: 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096201号,所在层数3-5/6, 建筑面积11329.35平方米的房屋; 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137125号,所在层数1-12/14, 建筑面积6217.91平方米的房屋; 3、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137124号,所在层数-1/7, 建筑面积3385.72平方米的房屋; 4、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137124号,所在层数1/7, 建筑面积1705.00平方米的房屋; 5、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137124号,所在层数6/7, 建筑面积3959.75平方米的房屋; 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过户、转让及设定他项权利等。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吉林森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