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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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签订的XXX年吉市大东门一手字第XXX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贷款本息合计197221.3元(截止至2019年8月22日,未到期本金金额183969.41元,拖欠本金5060.61元,利息7782.57元,罚息:408.71元),并给付2019年8月22日之后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利率按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每12个月重新定价一次,罚息利率按利息利率水平加收50%计算); 三、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6元,由***、***负担,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