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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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润新龙(北京)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9823.88元及违约金(以369823.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对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华润新龙(北京)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7元,由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