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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人格权案件执行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81执351号

本院在执行武建平与张丹健康权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

做出的(2020)陕0881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丹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张丹支付申请人医疗费7182.8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2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被执行人张丹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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