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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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81执351号 本院在执行武建平与张丹健康权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 做出的(2020)陕0881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丹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张丹支付申请人医疗费7182.8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2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被执行人张丹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