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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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贷记卡本金90298.51元,利息6610.61元,费用28184.74元,合计125093.8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继续给付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 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违约金、手续费(取现手续费、消费手续费)(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