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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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兴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魔动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41441号 原告:北京魔动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石文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文红。 被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宏亮。 原告北京魔动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兴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魔动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北京魔动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