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鹏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南宁市鹏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31524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3152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3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65元,合计45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 裁判日期 | 2017-08-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