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01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01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追加工程量总费用129917元; 四、驳回上诉人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8480.86元(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349.86元,由中建钢构有限公司负担83131元(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回,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迳付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3-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