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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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支公司在云C×××××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6388元,退赔被告***57342.7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原告***承担2,085元,被告***承担3,095元。 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善支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