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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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红山建材有限公司 甘肃中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红山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兰州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815155.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6元,减半收取6628元(兰州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预交),由甘肃红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兰州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