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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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租金93600元及逾期利息(以93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配件款7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2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