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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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商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于原告济南丰慧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原租赁车间、场地恢复原状;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丰慧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1日的违约金8万元及后续违约金(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每日1000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丰慧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