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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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博宇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8民终3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张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文,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博宇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兆军,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亳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博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宇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7)粤1881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9.8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梁红斌 审判员赖广鑫 审判员刘永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兰 书记员朱嘉轩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