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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蒙城县博宇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8民终3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张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文,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博宇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兆军,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亳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博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宇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7)粤1881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9.8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梁红斌

审判员赖广鑫

审判员刘永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兰

书记员朱嘉轩

裁判日期 2018-12-25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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