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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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景巍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景巍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844.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8.4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