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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6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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