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303执111号之四 任志强: 你/你单位与周家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9)辽0303民初240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周家荣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