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94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5594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9.4元、保全费1299.7元,合计300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